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函〔2012〕111号 2012.8.10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资产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请示所述某公司2008年改制的折股行为,实际上是某公司将原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实收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有关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抄送:市局监察室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印发
打字:吴青夏 校对:税政科 江继梅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有了结论!